1. 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养殖类的企业免除什么税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5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39号
(1)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已缴纳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2)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后,农民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的所得,仍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3)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后,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的所得,仍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4)农民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和其他农产品,月销售额不到5000元或每次(日)销售额不到200元的,不缴纳增值税。
如果农民在销售上述农产品的同时还销售其他非农产品,其中农产品销售额占整个销售额一半以上的,月销售额不到5000元或每次(日)销售额不到200元的,也不缴纳增值税。
(5)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小贩,不必办理税务登记。
(6)要严格执行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凡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就应按“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执行政策。
如果你符合以上的引用文件的情况,请你向你所在的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相应优惠政策的书面申请,获得批复以后即可享受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
现在国家扶持养殖业,一般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印花税——全免
城镇土地使用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适当减免
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适当减免
2.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降了?
01增值税降了!企业所得税也降了
5日,两会重磅消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5万元,免征增值税)!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一系列利好政策出台,大家有点措手不及,今天小天就给大家答疑解惑!2利好新政重点提前一览又一波大利好,新政策力度也太大了昨天也也在第一时间进行了跟进:内容一经发布,后台留言就爆了:这足可见大家对新政策关注度是相当高的。接下来,就针对大家关注度比较高的问题做一些解答!3常见问题答疑1、小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再减半后税率是多少呢?答:税率是:2.5%。给小伙伴们举个例子就清楚了!案例1某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80万,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为:(1)按照以前的政策,不超过100万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80*25%*20%=4万元,实际所得税率为5%;(2)新政策: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80*25%*20%*50%=2万元,实际所得税率相当于2.5%。2、红头文件什么时候下来?2021年几月份开始实施??答:目前官方文件并没有正式下发,很大可能是从今年1月1日。3、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也能减半征收吗?答:个体户也减半了,原来没有。4、能否把小规模年收入从500万提高到800或者1000万?答:不太可能。关于新政策的分享就到这里,有问题欢迎来评论区交流交流!2021年成立个体工商户还是成立小规模更划算?案例:应纳税额100万元,不考虑特殊情况情形一: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现行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将执行政策:再减半征收所得税。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100×25%×20%×50%(减半征收所得税)=2.5万分配到股东个人应缴个人所得税税额=(100-2.5)×20%=19.5万总共缴纳税额=19.5+2.5=22万补充: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情形二:成立个体工商户查询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如应纳税所得额100万,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万。现行政策: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00万×35%-6.55万=28.45万对比:应纳税额100万元,两种情况的税负:1.成立限责任公司利润分配到股东个人手上,税负22万。2.成立个体工商户利润到个人手上,税负28.45万。如果不给个体工商户优惠政策,您知道个人会选择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个体工商户。相对比,增值税和其他税费政策相差不大,个体户有一些特殊优惠政策。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3. 上级违规决定下级能拒绝执行吗?
上级违规决定下级不能简单拒绝执行。如果下级认为上级决定违反校相关法律法规,下级可以提出或者向上一级领导机关反应。但在做出新的决定之前,不应当影响执行上级做出的决定。如果因此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的,由做决定的人或者部门承担责任。
4. 粮食购销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和免税政策?
储备粮油的管理工作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为确保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急需时调得动、用得上,政府对储备粮油的经营管理,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了一些优惠。为便于粮食企业在管理中更好地落实相关政策,现结合历年来国家和省税务部门对粮食企业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谈谈实际操作中的应用。 一、营业税优惠政策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68号《关于对国有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油政策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1996]财税政15号、浙地税[1996]51号)文件明确规定,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政府储备粮油包括国家储备粮油、国家专项储备粮油、以及各级地方政府的各类储备粮油和用于调控粮食市场的吞吐调节粮食。政策性补贴收入是指国有粮食企业保管上述各项政府储备粮油从各级财政或粮食主管部门取得的利息、费用补贴。因此,粮食企业收到的与中央、省或地方储备粮油轮换、保管相关的利息费用补贴,均可按免征营业税申报处理。 二、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1996]154号)文件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拨给企业的各种财政补贴收入,凡有指定用途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作纳税调整减少额,直到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调减为零为止。其他各种补贴收入,均按规定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该文件精神。结合储备粮油财政补贴收入的性质,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油购、销、调、存各个环节的财政补贴收入,均可做纳税调减项申报处理。 三、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财政厅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1997]97号、浙财税政[1997]7号)文件规定,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兼营其他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外)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根据该文件精神,粮食企业在执行时应把握好以下几方面:一是每年年初均需向税务部门提出认定当年增值税免税资格的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不得免税;二是享受免税优惠的企业,应分别核算应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免税销售额并按期进行应税和免税申报;三是每年年初均需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免征上年度增值税清算报告,由税务主管部门核实认定免征额。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晶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的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 四、印花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部局《关于农业发发展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财税字[1996]55号)的规定,对农发行办理的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储备贷款及农业综合开发和扶贫贷款等财政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因此,粮食企业在发生上述相关贷款时,可免缴印花税。 五、其他税种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5号)规定:2008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过程中书立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我省各地粮食收储企业的性质与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的性质基本相同,可比照财税[2006]105号文件精神,与当地税务部门协商,争取免征相关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5. 23项税费优惠政策全文?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增值税改革的若干意见》,其中涉及到23项税费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包括对高新技术企业、文化创意产业、生产性服务业等多个行业的减税优惠,以及对外贸、养老服务等领域的税费减免。
此举旨在进一步鼓励企业创新发展,降低企业成本,促进经济发展。同时,国家税务总局也发布了具体实施细则,落实这些税费优惠政策,为企业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